【鄭崇佑醫師】你的骨頭勇健嗎?淺談骨質疏鬆症

骨質疏鬆症定義

1993年世界衛生組織(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,WHO)定義骨質疏鬆症為一種全身骨骼疾病,其特徵包括骨量減少、骨組織的顯微結構變差,造成骨骼脆弱,骨折危險性增高。

 

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(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,NIH,USA)(2000) 亦定義骨質疏鬆症為一種骨骼疾病,其特徵為骨強度變差,骨折風險增高;骨強度由骨密度和骨品質所決定。當前臨床上尚未能測定骨品質,因此主要根據骨密度測量值診斷骨質疏鬆症。


臨床診斷標準

世界衛生組織整合專家學者,根據白種女性的骨量與骨折風險相關性,訂定一套骨質疏鬆症的臨床診斷標準,此標準採用T值的方式評估,T值=(骨密度測量值―年輕女性的骨密度平均值)/標準差;即各儀器根據其檢查值分佈情形,求出年輕人的平均值及標準差,然後與受檢者的骨密度值比較。

 

檢查部位包括全髖部、股骨頸、腰椎,若前述部位皆未能適用時,可採用橈骨遠端三分之一部位來測量;判定標準為:骨密度T值大於-1者正常;骨密度T值小於-1,但大於-2.5者,為骨質不足(osteopenia)或稱為低骨量(low bone mass);骨密度T值小於-2.5者為骨質疏鬆症;骨密度T值小於-2.5,且加上骨折時,即為嚴重骨質疏鬆症。這項定義具臨床操作意義,推出後獲得許多學會共同採用。


骨密度異常之流行病學

依1994年WHO所制定之診斷標準,僅使用雙能量X光吸光式測定儀 (dual energy x-ray absorptiometry,DXA) 之測定數值,並決定以年輕 (20~30歲) 婦女之平均值及標準差為準。若某個案之值較該平均值低一個標準差或更低者(T值≤-1.0)為異常(osteopenia)。

 

若較平均值低於2.5個標準差值 (T值<-2.5) 為骨質疏鬆 (osteoporosis) 。以歐美的白種人而言,一個標準差約為該平均值之13~15%,而在橫斷面式的調查中,停經後15年,約65歲之婦女之平均值較停經前相差約13~15%,80歲之婦女平均值較停經前相差約30%。所以一般而言,若以該診斷標準來估計,65歲時約一半之婦女為骨密度低下(osteopenia,骨量不足、少骨),80歲之婦女之平均值約為-2.3,約40%是骨質疏鬆症 (T值 <-2.5) 。

 

以台灣各家醫院做的調查,停經後婦女之骨密度隨年齡之變動,與歐美白種人相似,所以若以骨密度來分類,在65歲時也是約一半的婦女骨量不足或更嚴重,而80歲之婦女40%會被分類歸屬骨質疏鬆症。國內之超音波式數據,也有相關之報告,但因WHO之診斷標準不適用於超音波式測定結果,不宜以此界定T值、是否骨量不足、或有否骨質疏鬆症。


骨質疏鬆症之預防與治療指引

在防治骨鬆與骨折之過程中,對許多的患者醫療人員已全力協助改善其生活與環境因素,但病人因年齡及神經、肌肉等種種失能,骨密度已很低,骨骼強度不足,仍有很高的骨折風險,此時就應考慮合併使用藥物。

 

防治骨鬆及骨折的藥物,依其作用機轉,可分為抗破骨或抗流失類藥物,促造骨或促骨生成類藥物,以及混合型三類。

 

抗破骨類藥物包括鈣劑、維他命D、抑鈣素、雙磷酸鹽、雌激素受體調節劑、性激素類、破骨細胞酵素抑制劑、RANKL單株抗體等,促造骨類藥物以副甲腺素及其活性片段為主,混合型目前只有鍶鹽一種。

 

防治骨鬆的藥物本身多少有一些副作用,依目前已發表的臨床試驗結果來看,合併使用藥物,並無加成效果,反而會互相抵制,或是增加副作用之發生率或強度,所以目前各國各種骨鬆防治指引,均不建議併用兩種抗流失劑,或是併用抗流失劑與促造骨劑。

 

維他命D與鈣劑,此二種雖然屬抗流失劑,但目前所有的防治骨鬆藥物在臨床試驗時,均強調併用此二種營養素,以確保充份提供造骨之材料及維他命D對骨骼、肌肉等之保護。此外,各種藥物在臨床試驗均被證實可以減少40 ~ 65%之脊椎柱體骨折之發生率,但並非每一種藥物均被證實可減少髖部骨折。在使用上,因其售價之差異及減少骨折之能力,某些國家的骨鬆防治指引將這些藥物分別列入第一線及後線的類別。大致上便宜、有預防多處骨折效力的藥物,就會列第一線,反之則列入第二線或更後線。

鄭崇佑
家醫科

吉安醫院醫療副院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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